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00號上訴人 張大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樹 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5,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古振暉
法官許碧惠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