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殺人未遂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4月9日以法矯字第097000989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1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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