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2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殺人未遂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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