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98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260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2月14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