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94號原告 羅律豐 被告 程淑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3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程淑芬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茲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原告於民國102年1月2日提出之撤回告訴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王育珍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