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30號聲請人 賴庭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賴庭妤與養母 賴何秀英 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賴庭妤(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為 賴阿乾 、賴何秀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共同收養,茲因聲請人養母賴何秀英於民國100年
1月13日死亡,聲請人欲回復本生家,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
1之規定,請求終止與養母賴何秀英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曾與賴阿乾、賴何秀英成立收養關係,為該
2人之養女,而養母賴何秀英於100年1月13日死亡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問:為何辦理終止收養?)因為養母生前要我回本家,分財產的問題有爭執,希望我不要繼承他的財產,之後我會和養父去戶政事務所合意辦理終止收養;(問:養母過世後,是否有繼承養母的遺產?)沒有,養母留有一筆錢,但是我已經和養家的兄弟姊妹協調好,我不領該筆錢」。而關係人 林暉祥 到庭稱:「相對人是我嬸嬸,相對人有筆遺產,大概100餘萬元,聲請人若領到此筆錢,要放在我這裡」等語。聲請人養家兄弟姊妹 賴逸儒 、賴淑華、生父 趙添鎰 均到庭表示同意聲請人回復本家等情,此有本院100年6月17日非訟事件筆錄附卷可參。另聲請人之生母 蔡綉 、胞兄 趙文揚趙宏良趙榮斌 、胞姊 趙惠鳳 、趙惠民亦以書面表示同意聲請人終止與養母之收養關係,有同意書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與其養家兄弟姊妹既已就養母之遺產分配達成協議,無財產上爭議,則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母賴何秀英之收養關係,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說明,自應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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