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18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18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桃簡字第18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介夫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2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介夫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介夫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罪。爰審酌被告任憑己意,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影響其所服勤務之正常執行,且有違職役所賦予之責任,所為誠非可取,並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情節,無故擅離職役所生之損害,及其智識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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