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小字第9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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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零壹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
陸萬玖仟壹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楊文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