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10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減刑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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