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代號0000-00.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99年度訴字第12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A女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
8月27日以99年度訴字第121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法條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盧軍傑法官林家賢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抗告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