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4837號債權人太陽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唐瀛豪 債務人 何靖耘 債務人 鍾昇泰
一、債務人何靖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萬零肆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鍾昇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