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0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02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黃岳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零七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岳慶於民國101年0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99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年09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