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字第5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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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517號
原 告 張然慶
被 告 宋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41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13元,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過失相抵後,給付其
於民國107年7月19日,在彰化縣彰化市○○○路與芳草街口,
因駕駛汽車之過失,不法毀損原告所有並由原告駕駛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汽車(下稱系爭汽車)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
4,800元。被告否認過失,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
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
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
措施」,第102條第1項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
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
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
人員之指揮為準」;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
第1項規定「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一、閃光
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
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依卷附交通事故資料,原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項、第102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
第1項第1款規定,被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
第102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第1項
第2款規定,肇事因素比例分別為3/10、7/10,應適用民法第2
17條第1項過失相抵。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
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
所得心證定其數額」。原告提出之修復費用估價單,難以區別
零件、工資金額各自若干,爰依上開規定及估價單細項,認定
零件為11,300元(計算式:1,400+2,800+1,400+1,200+4,500
=11,300),工資為13,500元(計算式:600+2,000+800+800+
3,800+700+3,000+1,000+800=13,500)。
民法124條第2項後段規定「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出生之日者
,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系爭汽車係於91年5月出廠之
非運輸業用汽車,惟不知當月何日,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推
定為91年5月15日,是其遭毀損時出廠已逾5年。修復費用中,
零件11,300元部分按附表所示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後為1,130
元,連同無庸折舊之其餘費用合計14,630元(計算式:1,130+
13,500=14,630),再按被告肇事因素比例計算,為10,241元
(計算式:14,630*7/10=10,241)。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24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彭品嘉
附表: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
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
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
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
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上開【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
出廠日91年5月15日,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7年7月19日,已使
用5年,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130元(詳如附表
之計算式)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1,300×0.369=4,170
第1年折舊後價值11,300-4,170=7,130
第2年折舊值7,130×0.369=2,631
第2年折舊後價值7,130-2,631=4,499
第3年折舊值4,499×0.369=1,660
第3年折舊後價值4,499-1,660=2,839
第4年折舊值2,839×0.369=1,048
第4年折舊後價值2,839-1,048=1,791
第5年折舊值1,791×0.369=661
第5年折舊後價值1,791-66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