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508號
原 告 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 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興 間分割共有物之訴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99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