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0號原告 林明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宏 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玉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