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50號原告 李欣翰 訴訟代理人 張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欽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萬陸仟零陸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捌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施威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