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華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華前犯毒品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12年3月、6月、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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