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504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504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9年度交字第504號原告 劉亨達 訴訟代理人 劉漢池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吳維中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年8月12日北市裁罰字第22-AN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109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爭訟概要:原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民國109年3月18日9時39分許,在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警備隊依民眾提供採證光碟,逕行舉發機車行駛公車專用道,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5頁)。嗣被告以109年8月12日北市裁罰字第22-AN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3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罰鍰新臺幣(下同)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見本院卷第21頁),原告於109年9月11日起訴。
二、原告主張及聲明:當時外側機慢車道有數輛違停車輛,伊為閃避違停車輛而行駛於公車專用道,乃不得已情事,同時檢舉人車輛同樣為閃避違停車輛而行駛於公車專用道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抗辯及聲明:經檢視檢舉人所提供採證行車紀錄影像(檔案名稱:AN000000
0.MP4)畫面共計6秒,影片中顯示機慢車道雖有車輛停車,惟仍有一半以上之車道供車輛行駛,975-JYL號車於影片時間9時39分52秒至9時39分54秒行駛於公車專用道,且同一時間機慢車道有車號000-0000號車之訴外車輛正常行駛,本案違規事證明確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
車道,其他車種及行人不得進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又機車駕駛人,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第四十五條、…,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道交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3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有明文。查原告騎乘機車於前揭時、地,行駛公車專用道等情,有採證照片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09年7月13日北市警安分交字第1093066261號函暨所附採證影像光碟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7至49、57至59頁),復經本院當庭勘驗前揭光碟屬實,有本院109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畫面一開始時原告機車在公車專用道上,騎乘在檢舉人的左側,超過檢舉人機車後,兩秒時原告機車駛離公車專用道,…」等語及影像截圖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6、85至87頁),是原告騎乘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事證明確,原處分並無違誤。
㈡原告主張:伊為閃避外側違停車輛而行駛於公車專用道等語
(見本院卷第17頁);惟由上開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及採證照片可知,機慢車道右側固有車輛緊靠路邊停放,然停車位置並未完全佔據整個慢車道,停車位置左側機慢車道尚有足夠空間供機車行駛(參見本院卷第85頁上方影像截圖),且當時亦有其他機車從檢舉人右側之同一慢車道行駛通過(參見本院卷第85頁下方影像截圖),表示原告仍可騎乘機車在慢車道內從檢舉人機車之右側通過,而毋須駛入公車專用車道。原告騎乘機車從原本之慢車道行駛進入公車專用車道後,再從公車專用車道往右側切入慢車道,此一駕駛行為,非但易與公車專用車道之公車有擦撞之風險,其向右切入慢車道時,也亦與在慢車道行駛之機車發生碰撞之危險,原告上開主張,核難採為撤銷原處分之理由。至原告主張:檢舉人機車亦行駛公車專用道等語(見本院卷第19頁),惟未舉證以實其說,且與前揭光碟勘驗結果不符,縱檢舉人車輛同有違規行為,亦與原告違規事實無涉,原告不得執此為免予裁罰之正當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楊勝欽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00元合計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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