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675號聲請人 董麗貞 即永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2樓樓上列當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陳保管人「 王景益 」之年籍職業等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