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23號債務人甲○○
樓代理人 古宏彬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許秋莉附表:(一)提出債務人自民國97年1月迄今薪資轉帳證明或經雇主簽名與蓋章之薪資單影本。
(二)用表格方式,製作明細表,並照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務人自95年8月迄今必要支出之種類、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及收據影本。(應臚列各項費用,勿僅以一概括數額提出之)
(三)提出債務人自95年8月迄今所有郵局、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影本(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後,並分別按時間先後順序排列)。
(四)說明債務人現是否仍繼續經營「花木蘭花坊」,並釋明每月營業額、須支出之成本及扣除成本後實際可得支配之所得,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債務人現已無繼續經營該花坊,仍應以書狀載明上述應釋明事項,及該店存續之期間為何。
(五)釋明 王昭年 與債務人之關係,及寄居之原因。
(六)參酌本院更生方案製作重點提示(至本院網站,便民服務項目之書狀範例中下載),預擬債務人之更生方案(須說明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