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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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46號原告 廖文彬 被告 丁美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正本關於附表第一欄所示部分均應更正為如附表第二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文字如有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正本如附表第一欄所示部分,除有關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佰玖拾捌元」中的空白部分,係因判決原本使用的「叁」字,為電腦造字,列印判決正本的電腦因未安裝造字程式,以致無法顯現外,其餘均屬附表第二欄所示之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分別更正如附表第二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9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褘翎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附表:
┌───┬──────────────┬─────────────┐│編號│應更正部分│更正結果│├───┼──────────────┼─────────────┤│一│關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應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決」之記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二│主文欄第一段關於「被告應給付│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原告新臺幣陸仟佰玖拾捌元」│臺幣陸仟叁佰玖拾捌元」。│││之記載。││├───┼──────────────┼─────────────┤│三│事實及理由欄第六段第3行關於│應更正為「原告應負擔70%之│││「被告應負擔70%之過失」之記│過失」。│││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