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06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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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10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1065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債務人 黃香蘭 債務人 黃怡得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黃瑞煌
一、㈠債務人黃香蘭、黃瑞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萬零
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七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至上開金額之百分之五為限。
㈡債務人黃怡得、黃瑞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萬壹
仟叁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七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至上開金額之百分之五為限。
㈢債務人黃香蘭、黃怡得、黃瑞煌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上列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