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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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41號原告乙○○
號2樓被告甲○○
丁○○○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97年度救字第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186號駁回確定後,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6日以97年度補字第36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柒拾伍萬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貳拾伍元,該裁定於97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盧麗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