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38號上訴人即原告上閤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蔣正男
共同送達代收人 洪琬雯 被上訴人即被告大閤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英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138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402,4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0,2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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