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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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18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明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明宏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翁偉玲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