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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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69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陳雅惠 兼送達代收人 陳瑞斌 被告 紀冠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31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