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37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魏伶安
謝文雄 被告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蕭璧琳 被告 程義明
旺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重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證尚待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請確認被告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於本件訴訟繫屬後,法定代理人是否已變更。倘已變更,請一併具狀承受訴訟,並提出變更後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參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陳琪媛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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