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11號原告 林文棋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 律師被告 林鑾
林美雲
林沛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 林萬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林美雲、林沛甄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准 依原告之聲請,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林萬於民國107年2月21日死亡,遺有附表一所示遺產,其繼承人為原告即長男、被告即長女林鑾、次女林美雲、三女林沛甄共四名子女,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所留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被繼承人林萬所遺如家事準備㈡狀之附表二所示遺產請准予分割,分割方式如上開附表分割方法欄所載。
二、被告 林鑾以 :被繼承人林萬之手尾錢共6萬元。其餘對分割方案無意見等語。
三、被告林美雲、林沛甄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又原告已將其中農會款項全數提領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為證,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郵局函文暨客戶各類儲金帳戶查詢、查詢儲金資料、郵政儲金帳戶詳情表、存款餘額證明書、臺中市后里區農會林萬帳戶交易明細表、后里月眉郵局林萬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及后里區農會函文為證,復為被告林鑾所不爭執,再被告林美雲、林沛甄就上揭事實,已於相當時間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屬實;本件佐以原告主張有將農會提出款項一部用於被繼承人林萬之手尾錢之事,亦據被告林鑾提出被繼承人林萬之手尾錢共計6萬元乙節,亦為原告所不爭執,佐以后里區農會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可知(本院卷第149頁),該帳戶於被繼承人林萬死亡後至結清前,共計提領款項為129027元,扣除業已分配予繼承人等而充為手尾錢之6萬元係屬被繼承人林萬喪葬費用之一部,此已花用之6萬元自毋須列為遺產,亦為原告及被告林鑾所不爭執,則餘款69027元應屬原告保管中之遺產。從而,被繼承人 林萬遺 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已堪認定。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未有分割協議,全部為公同共有,而上述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依照上開法條規定,原告請求裁判分割,自予准許。再本院斟酌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認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被繼承人遺產,應屬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本院認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孫超凡附表一編號種類遺產項目金額(新臺幣)/權利範圍分割方法備註1定期存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后里月眉郵局「定存單號碼00000000FG」335,828元及利息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屆至110.9.7止,該本金已增為349104元(參見本院卷第169頁)2定期存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后里月眉郵局「定存單號碼00000000FG」160萬元及利息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3活期存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后里月眉郵局,戶名「林萬」,帳號「000000-0-000000-0」70,982及利息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屆至110.12.21止,已增為126756元(參見本院卷第167頁)4款項原存於臺中市后里區農會,戶名「林萬」,帳號「00000-00-000000-0」之款項,經原告結清前領出129,027元後,其中6萬元用於被繼承人手尾錢,餘額69,027元由原告保管中69027元(原告保管中)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5汽車車牌號碼00-0000(西元1996年出廠)全部變價分割;變價所得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附表二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比例林文棋1/4林鑾1/4林美雲1/4林沛甄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