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35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葉元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惠淳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許惠淳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1517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及其身分證字號、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完整姓名)。
二、請提出已對相對人許惠淳送達加速條款催告函之收件回執,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3年8月13日)時,在未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未視為全部到期下,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