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44號聲請人 封心修
賴宇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委佑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據聲請人提出之借據2紙,為重複提出相對人向聲請人賴宇頎借款500,000元之借據,未提出相對人向聲請人封心修借款之借據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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