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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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51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顏大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懷陞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催告函,退件原因為何(提出之影本無法辨識退件原因),亦請將退件信封正本補正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