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837號原告 徐品淳 被告 吳炳圻
程尚洋 李本欽 廖峟勛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吳珈禎
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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