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28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宥發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關於「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壹」之記載應更正為「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壹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著有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1日所為之108年度簡字第1284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有關「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壹」之記載係「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壹袋」之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子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如意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