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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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2200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務人李信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玖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29天內加收新臺幣叁佰元、逾期在59天內加收新臺幣肆佰元、逾期在89天內加收新臺幣伍佰元、逾期在119天內加收新臺幣陸佰元、逾期在149天內加收新臺幣柒佰元、逾期在179天內加收新臺幣捌佰元、逾期在180天以上按月加收新臺幣玖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通過之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其主要目的係為減輕持卡人之利息負擔,以善盡社會企業之責任,今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部分,逾越年息百分之十五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