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320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債務人 蘇献堂 現於臺中市○○區○○路○號(法務部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其餘之請求駁回。本件因債務人等違規用電,債權人執有由債務人蘇献堂所開立之二張三十萬元之支票,受款人為台灣電力公司(票號:AJ0000000及AJ0000000),並由 蘇金助 即尊龍舞廳、蘇金助即尊龍視廳歌唱坊賴水木 等人背書,詎屆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對其等請求支付債務云云。
惟查,就整張票據形式觀之,屬背書不連續,故債權人無法對蘇金助即尊龍舞廳、蘇金助即尊龍視廳歌唱坊、賴水木等人行使追索權,故此部分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國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