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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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506號債權人 林絹 債務人 張辜越張金得 之繼承人債務人 張政隆 即張金得之繼承人債務人 張政哲 即張金得之繼承人債務人 張淑津 即張金得之繼承人債務人 張淑芬 即張金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辜越即張金得之繼承人、張政隆即張金得之繼承人、張政哲即張金得之繼承人、張淑津即張金得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金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中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中債務人張淑芬已於民國77年9月9日為遷出國外之登記,其送達應向國外為之,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欠款人即被繼承人張金得係於101年4月18日死亡,依前開說明,其繼承人即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被繼承人張金得對債權人所負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貴欽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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