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8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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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8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風雅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泰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天來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四紙(票號:KM0000000、KM0000000、KM0000000、KM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 陳明 系爭支票四紙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皆不得早於各紙之退票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