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1號聲請人 柯盛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福休閒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