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林忠村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9年4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9年度審訴字第2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忠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9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伯儒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