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紹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五年度執聲字第二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紹聆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葉紹聆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沒收部分,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九款規定,應併執行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李建毅附件:
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受刑人葉紹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04.17│104.02.16│103.10.22│││││││││││├────────┼────────┼────────┼────────┤│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520號│毒偵字第636號│毒偵字第183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訴字第66││││577號│623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05.22│104.05.29│104.04.29│├───┼────┼────────┼────────┼────────┤││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訴字第66││││577號│623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6.15│104.06.22│104.08.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001號│執字第1994號│執字第3032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05.19│104.05.09│103.11.09│││││││││││├────────┼────────┼────────┼────────┤│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212號│偵字第2037號│偵字第1081號等││││││├───┬────┼────────┼────────┼────────┤││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基簡字第││││856號│718號│6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07.23│104.06.30│104.07.21│├───┼────┼────────┼────────┼────────┤││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基簡字第││││856號│718號│622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8.31│104.08.27│104.10.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10號│││執字第3058號│執字第3186號├────────┤││││編號6、7曾經104│││││基簡622定應執行│││││徒刑6月│└────────┴────────┴────────┴────────┘┌────────┬────────┬────────┬────────┐│編號│7│8││├────────┼────────┼────────┼────────┤│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12.25│104.03.30至104.│││││03.31間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081號等│毒偵字第746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基簡字第│││││622號│7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07.21│104.06.18││├───┼────┼────────┼────────┼────────┤││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基簡字第│││││622號│735號│││判決├────┼────────┼────────┼────────┤││確定日期│104.10.06│104.10.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10號│執字第3311號│││├────────┤││││編號6、7曾經104│││││基簡622定應執行│││││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