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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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佳益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請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二)請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債務人清冊(債務人係指有他人積欠聲請人債務),並詳述聲請人借貸金錢予他人之所有借款人名單、地址、金額、時間及證明文件。若無,仍應釋明之。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戶籍地雖位於臺南市,然戶籍登記僅為依戶籍法所為之行政管理登記,該登載不能作為認定住所之唯一證明,而聲請人亦表示目前於新北工地工作並有在臺北租屋,請補正有於本院轄區久住之事證。
(四)聲請人於本件更生聲請前,是否曾與最大債權銀行依前置協商程序達成協議?如曾協商成立,請出具協商成立之相關證明文件(含協商成立協議書、還款期數、%數、每期還款金額)並說明於何時起未如期繳款而毀諾;如係協商不成立,亦請提出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並說明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還款條件,及聲請人所提出之還款方式分別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債務人漏未將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記載於債權人清冊中,請將上開債權資料詳列於債權人清冊後補提出。
(六)請詳實說明目前臨時工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公司全稱及地址)?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提出相關薪資證明,並於財產及收入狀說明書中詳載聲請更生前2年(101年12月25日起至103年12月24日止)之薪資收入狀況。若無工作所得,請說明自何時起處於失業狀態?前任職之公司有無發給資遣費(若有,請陳報發給資遣費之公司、金額)?如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之證明,亦請一併提出。
(七)提供民間債權人周小姐之姓名、地址及電話,並說明與周小姐調解之情形、及是否已就和解金額及給付方式達成協議,如已完成和解,請將該筆債權資料補記載於債權人清冊中補提出,另請提出調解相關資料過院參辦。
(八)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父親 蔡天進 、母親 蔡蘇水玉 之扶養費用?
(九)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十)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1年12月起至103年11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三)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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