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9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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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984號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龍威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瑞蓮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劉瑞蓮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請列被繼承人劉瑞蓮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劉瑞蓮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