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告 鄭育琪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預納被告陳文庸之提解費用新臺幣叁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文庸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院指定之民國102年3月20日下午2時10分之言詞辯論期日,被告陳文庸表示欲出庭辯論,是原告應預納被告陳文庸之提解費用新臺幣3,000元,本院始得為上開訴訟行為。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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