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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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員身分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25號聲請人 郭國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上列聲請人就原告 郭宗男郭再寶 與被告祭祀公業 郭興宗 間確認派下員身分存在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謝文嵐法官張瀞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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