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5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志偉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本件受刑人洪志偉有如聲請書所載前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其次,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證。是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胡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