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宜補字第197號原告 陸寧鮮 上列原告陸寧鮮與被告 羅宥証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9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