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286號

原告 阮朝榮

法定代理人 林沂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仁間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阮朝榮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萬9000元(計算式:建物現值即擔保債權總金額000000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9000元=0000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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