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814號
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千鈞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7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