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 陳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孟嘉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1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3,66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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