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40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告 莊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之本件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9月13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4,208元,此項裁定已於102年9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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